各县(市、区)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人社部、中央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提升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调解组织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将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有效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社局及仲裁委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基层调解工作放在劳动争议处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积极培育基础好、制度机制全、办案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活动引领、典型引路,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基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效能,最大限度地将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健全和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依托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实基层调解组织,逐步解决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加强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力度,对有建立工会及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建立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按照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机制。
(二)健全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建设
1.抓好调解组织规范。要在全面规范现有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六规范”建设,即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规范统一。
2.抓好调解工作规范。按照《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要求,使纠纷受理、工作程序、档案管理、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等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做到“五上墙”,即统一规范名称,悬挂调解标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
3.抓好调解制度规范。要制定告知引导、调解登记、调解处理、督促履行、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调解员管理、业务学习等工作制度,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等机制。
4.抓好调解场所规范。要加大基层调解组织设施建设的投入,设立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或调解室,使之既严肃又不失亲和力,场所要整洁、大方、有序,桌椅、名签的排列要统一。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案办公设施设备。
5.抓好调解文书规范。按照《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9〕229号)文件要求,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等调解文书要规范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加盖调解组织印章,调解案件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形成案卷归档。
6.抓好队伍建设规范。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要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合理配备专职调解员或兼职调解员队伍,并积极吸纳法学专家、律师和法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力量充实兼职调解员队伍。确保每个基层调解组织配备至少3名调解员,其中专职调解员不少于1人。要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做到调解员持证上岗。
(三)落实基层调解组织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基层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落实“以案定补”等方式促进调解员开展工作的激励保障措施,保障基层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计划安排与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3月中旬至5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各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查摸底,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处理情况、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并于5月31日将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市人社局将在今年6月底前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县(市、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抽查,主要对自查自纠书面报告中的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推进阶段(2021年5月至11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问题,制定本地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各级基层调解组织要在今年6月底前将调解组织标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实现“六规范、五上墙”。同时要结合省厅“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方案”,每个县(市、区)在7月底前推选确定1-2个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示范组织,作为国家、省级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争创单位,积极培育打造,提高调解效能和服务能力。在示范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各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广,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的良好局面。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市人社局将在今年年底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县(市、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督导检查,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行全面验收,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范围,对没有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主动与当地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二)要高度重视“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重点突破。要积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参照省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夯实本地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基础,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三)要结合工作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宣传引导,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情况统计表
2.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5.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6.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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