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近期组织对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院)2016至2017年度及2018年上半年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自查自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以2016年至2017年度及2018年上半年期间,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为重点,对案件受理立案、调解协议、开庭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质量、终局裁决、结案时限以及案卷归档等方面进行自查,并按评分标准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分。(具体自查自评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
2.对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情况(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乡镇(街道)调解综合示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处理情况、特色做法、存在问题等。(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二、自查时间
8月8日至20日为开展自查自评时间,并于8月底形成书面自查自评报告。
三、自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及劳动人事争议仲机构(仲裁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卷的自查工作,切忌流于形式。自查自评中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查案卷的主要优、缺点,特别是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情况,通过对案卷自查进一步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改进工作,达到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二)要继续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通过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乡镇(街道)调解综合示范推进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准确掌握本辖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处理等情况,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把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各县(市、区)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应于8月底前将自查自评书面总结材料及自评得分统计情况,报送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市仲裁院)。
附件:1.三明市2016年至2017年度及2018年上半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自查自评标准及计分表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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