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机构开展。但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还存在不够规范情况。同时,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中,对基层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共计25条,主要对劳务派遣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在登记许可、用工管理、部门监管、诚信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失信惩戒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规范行业准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登记注册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
(二)加强用工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备案);要求用人(或用工)单位开展空岗报备。
(三)明确诚信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信息信息收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情况予以激励或惩戒。依托有关信息平台公布机构诚信动态,曝光不诚信行为。
(四)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完善人力资源供求调查制度、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和企业空岗报备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七)推进信息共享。工商、人社部门建立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许可审批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人社、公安部门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集中开展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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