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7-15 09:3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性质。本通知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聘任。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县(市、区)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管理。各地要根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7〕319号)精神,主动开展调查摸底,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不区分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及时录入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块,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属二次安置的,要在全省就业统计报表实名制系统备注栏中备注“二次安置”,并在年度统计时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四、关于公益性岗位退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各县(市、区)根据我市下达的任务指标(详见附件),开发一批3-6个月的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可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安置人员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再次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附件:各县(市、区)短时性公益性岗位任务指标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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