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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5:49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为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效率和水平,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的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工作部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相关就业创业政策的衔接工作,不断完善公共就业创业各项服务措施,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要继续夯实基层平台就业创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名“三支一扶”人员充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根据就业创业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平台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培训,原则上对新上岗的人员要集中开展培训,对现有人员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开展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可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支出、政策宣传和培训支出、就业失业监测和调查统计支出、就业用工和创业服务支出等;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方面支出,各地可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明财综〔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按相关要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对开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等情况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市本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考核成绩良好的按13万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15万元/年补助。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考核成绩良好的按8万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10万元/年补助。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数的20%,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数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各项工作业绩考核。对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经考核成绩良好的按3万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5/年补助,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乡(镇、街道)数的20%,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乡(镇、街道)数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执行,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人口数、承担人社部门安排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等情况加强对社区工作平台各项工作业绩考核。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并对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社区工作平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经考核不合格或在各县(市、区)排名最后一名的,不予补助;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按1万元/年补助;成绩良好按1.5万元/年补助;成绩优秀的按2万元/年补助。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社区数的20%,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社区数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执行,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五)对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就业创业调查统计、承担人社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村平台可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20号)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执行,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六)对认定为国家级表彰充分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省级表彰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市级表彰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认定省级充分就业社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乡镇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做好对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流动人员档案关系着流动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流动人员,各县(市、区)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管理的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做好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就业创业政策,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710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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