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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5:23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201710号)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规范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现就做好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见习单位的员工一般不少于30人,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3个,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酌情适当放宽; 

  2.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 

  3.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员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 

  4.必须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较强能力,且近5年来无拖欠工资记录。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流程 

  凡三明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符合就业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应于每年1230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申请,其中市区市属以上企事单位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三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毕业生见习岗位需求; 

  4.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相关材料; 

  5.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三、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审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应负责对所属申报单位设立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就业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 

  1.见习期间,各见习基地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并与见习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要加强见习毕业生安全管理,确保见习毕业生安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责任由见习基地承担。根据明政〔201710号文件精神,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如需补贴请复印3个月见习期保险费用的发票。保费标准3个月100/人)。 

  2.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月向见习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含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的就业见习补助部分),并填写《三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告知单》,由毕业生签名后作为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见习补助的凭据。 

  3.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基地应做好见习期满毕业生的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向见习毕业生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五、就业见习工作要求 

  (一)各见习基地要建立健全见习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切实提升见习成效。各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见习基地日常管理要求积极吸纳毕业生参加见习。对见习基地未执行见习期间日常管理规定或连续2年未按要求开展见习工作的,将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要将开展就业见习,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供需对接工作。每县(市、区)至少推荐10个就业见习基地。要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对见习基地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见习毕业生管理服务,保证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的审核审批,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三)各见习基地在申领就业见习补贴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三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徐京 

  联系电话:0598-8242094 

    : 50609723@163.com 

    

  附件:1.三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三明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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