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5〕12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服务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提高我省家庭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强化家庭服务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更好服务社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家庭服务类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考培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管理办法,开展家庭服务类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以下简称“统一鉴定”)。
二、工作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职业(工种)为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四个职业(工种),等级为初、中、高级。
(二)统一鉴定时间由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安排,在年初向社会公布鉴定计划,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三、组织管理
(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统一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与质量督导。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四、考务管理
(一)各设区市应选择符合鉴定要求的场所作为统一鉴定考点。各设区市选定考场后向省中心报备。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统一鉴定报名工作。
(三)统一鉴定所用试卷由各设区市中心按照题库管理规定抽取并印制,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五、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各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执行(见附件)。
六、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二者均实行百分制。
七、证书管理
经统一鉴定合格者,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证书。
八、收费管理
统一鉴定工作的具体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文件执行,所收取的费用用于鉴定并提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上缴所属市指导中心。
九、其他
具有上述职业(工种)鉴定资质的院校鉴定站暂按原有工作模式开展本校在校生鉴定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家庭服务类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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