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批复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明财(社)〔2017〕23号)及《三明市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我中心是三明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经办失业保险、组织实施就业培训计划。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内设6个业务科室,经费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13名,在职人数12人。另根据工作需要,编外借用、聘用工作人员9人。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市劳动就业中心各项工作在局党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争创市级文明单位为抓手,突出发挥中心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作用,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6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98万人,完成全年任务数的104.04%;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38万人,完成任务数的102.46%;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147人,完成任务数的103.68%;农村劳动力转移2.79万人,完成任务数的107.28%;城镇登记失业率2.37%,控制在年初目标3.8%以内。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开展重点企业和本地停产半停产企业生产情况和员工去向、2015年本地人员就业去向、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和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人员安置等多个专题调研。二是继续做好重点企业监测工作,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流失人员跟踪机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及工业园区定点监测试点工作。三是开展就业岗位推荐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部队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全市累计举办专场招聘会73场,辖区内外1800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3.5万个,进场求职人数5.6万,达成就业意向1.27万人,表彰“十佳诚信用工企业”14家。
(二)开展“双创”服务。一是完善创业帮扶政策。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会同局就业科,制定推进“十百千”创业创新计划实施工作方案及其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帮扶重点就业群体。一是实施精准就业扶贫。二是部署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三是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的申请和认定。
(四)规范失业保险业务。一是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内控管理。二是降低失业保险缴交费率。将为用人单位减负6058.50万元,仅今年将减负1970万元。三是继续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向三钢集团、福建恒源供水、福建海峡科化等20家企业,发放2015年度稳岗补贴757.28万元,受益职工16006人。四是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开发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系统(网络版)平台,建立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账制度。
(五)抓自身能力提升。一是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照上级党委部署,成立了中心支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在中心党员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通知》和2016年学习工作计划。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市劳动就业中心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293.42万元,本年收入199.45万元,本年支出354.26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51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39.11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199.4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347.63万元,下降63.54%,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181.4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11.97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 其他收入6.01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354.26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55.77万元,增长18.68%,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66.9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5.75万元,公用支出21.21万元。
2. 项目支出187.31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35.7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181.83万元,下降118.12%,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工资福利支出130.0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8.08万元,下降5.85%。主要原因是中心人员变动。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91.8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85.10万元,增长79.76%。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133.30万元在预算指标中列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96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89万元,下降11.92%。主要原因是中心人员调整变动。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66万元,同比下降64.38%。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0.1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下降86.15%,主要是按照“保障公务、安全行驶、节约使用、减少费用”的要求,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三)公务接待费1.48万元。主要是用于省局、各设区市、县劳动就业中心工作人员来明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 11 批次、接待总人数139人。与2015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55.95%,主要是2016年以来,我中心把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一是严把预算关,实行源头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预算安排中对“三公经费”进行压缩,按照能压就压、能减就减的原则控制一般性支出。二是严把支出关,实现动态管理,规范“三公经费”的支出核算。三是注重宣传,提高贯彻落实自觉性,在日常财务监督监管中注重对预算政策法规的业务学习和政策宣传,将“三公经费”管理作为我中心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职责制度完善。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50万元,比2015年减少5.42%,主要是中心人员调整变动。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万元
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7〕5号)要求,现将我中心2017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目标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过程中需向各参保单位宣传各种最新的失业保险政策,需要一定的工作业务经费。
(二)项目目标
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三)制度措施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三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2〕130号)、《关于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12〕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3〕2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16〕156号)。
(四)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截至12月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2.05万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4.86%。基金征收11115.39万元。基金支出10014.85万元,其中:发放失业金支出7192.68万元、支付医疗保险费1716.97万元、丧葬抚恤金9.09万元、转移支出6.78万元、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257.8万元、稳岗补贴757.28万元,享受失业金人数为13442人,82700人次。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 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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