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3-40-2023-00002
- 备注/文号: 明人社〔2023〕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助力我市一季度“开门稳开门红”,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3年春节期间稳工稳产促就业七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8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2023年一季度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49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2023年一季度经济“开门稳”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生产保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春节连续生产,给予稳就业奖补。鼓励企业抢占先机稳定生产,对经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确认,2023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月用电量不低于2022年12月用电量75%(含75%)的,按用工人数(以1月份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企业3—10万元的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其中50 人以下奖补3万元、50—100人(含50人)奖补5万元、100—300人(含100人)奖补8万元、300人以上奖补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时,支持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鼓励企业留住外地员工在当地继续生产和过年的奖励措施。
二、支持来闽在明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对首次来闽就业、省内新就业人员、在明稳定就业的,2023年4月30日前首次参加我省失业、养老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新增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鼓励招工引工,给予用工服务奖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工,助力企业生产发展,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辖区内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提供一项社会保险作为认定条件),按每吸纳一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给予每人800元、普工给予每人5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持续助企纾困,延续降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3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至2023年5月。
五、延长受理期限,确保政策兑现。对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的,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已审核未完结的,加快审核发放进度,确保在2023年1季度前兑现到位。
六、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给予补贴。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强化用工服务指导,开展重点企业用工监测,一季度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100场以上。
七、鼓励包车返乡,实施返岗复工服务奖补。凡我市辖区企业正月期间采取“点对点”包车方式组织新老员工返岗复工就业的,按实际包车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予以解决。
八、加强用工储备,及时提供用工支持。强化春节期间劳动力信息共享,加大省际劳务协作交流频次,做好本地新增劳动力、返乡过年劳动力的信息收集汇总,指导企业做好春节前后用工计划,积极开展用工服务,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九、开展暖心行动,保障留明务工人员快乐过年。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制定春节过年“服务礼包”,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行动,与企业共同强化人文关怀、丰富春节期间留明务工人员的生活。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切实履行用工主体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留明务工人员快乐过年。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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