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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17:09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闽人社文〔2015〕20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精神,拟于7月起在全省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下同)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由钟维平厅长为组长,王建民副巡视员为副组长,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事考试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等单位为组员的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

  二、督查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三、督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二)各设区市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省直各部门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按照国家人社部的后续措施和办法严格执行。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清查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

  (五)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题库运行管理制度以及题库资源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督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

  五、具体安排

  督查时间为2015年7月-9月,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部署阶段(7月上旬)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督查活动要求,部署开展本市、本部门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

  (二)自查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各单位(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做好自查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直属机构、社会组织、集团公司)及行业协会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总体情况,深入分析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表格报送我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抽查阶段(8月下旬)

  在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及行业协会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人社厅将组成督查组赴有关设区市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行业协会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情况以及各级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自行设置鉴定职业工种等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四)汇总报告阶段(9月)

  在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及行业协会自查总结、重点抽查的基础上,经我厅汇总形成全省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总结, 按要求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

  六、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凡未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新设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资格认定活动,过去自行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必须立即停止。如存在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省人社厅将停止其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会同纪委(监察)、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内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督促检查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做好迎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抽查的准备工作。

  联 系 人:黄晖、翁玉渭

  联系方式:0591-87522301、87515514

 

  附件:1.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2.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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