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6〕5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12项。调整后,市级保留前置审批事项152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前置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2项)
2.市级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52项)
三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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