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稳岗支持政策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商请当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提供符合稳岗奖补企业名单,由人社部门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申报(申报表节后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二)春节假期补贴计算时间从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1月25日至27日按三倍计算,其余时间按两倍计算。
(三)三明市日社平工资标准按303.45元计算(2018年三明市年社平工资79202元除以12个月再除以21.75天)。
二、建立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工伤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
三、依规发放临时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条件、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执行。
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卫健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相关人员考勤记录,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情况定期报送同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待疫情结束后,与省财政据实结算。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需要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上述情形期间的工资。对于执行省、市政府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
全市各级人社、财政、卫健系统应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 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共同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落实。人社部门按要求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及时汇总上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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