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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9 15:50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明人社〔2017〕31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所需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具有公益性和临时性,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细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具体操作方法时,在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过程中,应强调是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公益性岗位补贴额。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最低工资标准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文件为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期满退出长效机制。通过公益性岗位人员“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实现“期满一人、清退一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对政策期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实名登记,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市场自主择业等多渠道退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其个人技能和要求,推荐到其他岗位实现就业,未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帮助其办理失业金,缓解在求职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精准就业扶贫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安置帮扶。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三明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包括离校未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戒毒康复人员等,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

         3.三明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

         4.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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