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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11:24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一、投诉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欠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处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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