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一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因经营不善,拖欠8名员工2019年5至8月期间4个月工资共计71200元。尤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经立案调查属实,于2019年9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7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无视尤溪县人社局的责令整改决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尤溪县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2月30日,黄某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尤溪县检察院认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71200元,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到案后已由其家属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认罪认款,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处其公司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近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尤溪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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