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共5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共6天,总天数11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