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08-27 10:46

  文件依据: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6〕37号)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三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财社〔2019〕46号)

  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3.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在明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按规定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3.用人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明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创业单位在次年的2-3月份,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创业单位上一年度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花名册;自主创业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创业单位出具缴费机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每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在次年的2-3月份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2.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工资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出具缴费机构前6个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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