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1-08-27 10:41

  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

  申请对象:

  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根据明人社〔2020〕3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规定人员: 

  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也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认定办法: 

  关注“三明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要求输入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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