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置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3-12-03 16:24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持续深化“平安三明”建设,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时效性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置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信访条例》等。

  1.3 工作原则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公正处理、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的实际问题和合理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主要包括:1.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因职工安置、工资分配以及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损害职工其他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3.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4.因再就业政策落实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因技工学校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8.信息网络系统的重大事件(故)。

  2 组织领导和相关职责

  2.1市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调研员、局办公室、监察室、劳动关系科、就业和失业保险科、职业培训科、医疗保险科、养老保险科、仲裁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就业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高级技工学校、市第三技工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维稳办)挂靠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维稳办主任。

  2.2 市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⑴研究并决定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统一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⑵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⑶组织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

  ⑷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

  2.3 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简称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职责

  ⑴局办公室(即局维稳办):按照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指导各地(单位)对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和预防;负责接警响应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出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综合相关责任科室提供的第一手材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情况,向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做好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通知并联系市公安局、信访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协同本局做好维稳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和保证维稳应急工作所需车辆;承担市局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各项维稳工作。

  ⑵局劳动关系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因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问题引发劳资矛盾酿成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对因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以及职工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⑶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劳动就业中心:对因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以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⑷局养老保险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⑸局医疗保险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因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⑹局职业培训科、市高级技工学校、市第三技工学校:对因技工学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科室、单位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⑺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市仲裁办:对因劳动争议仲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主负责及时报告情况,在相关处室配合下,开展解释和说服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促使事件尽快平息。

  ⑻局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对因全市人社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发生重大事件(故), 负责及时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技术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数据安全,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

  3 应急预警与监测

  3.1 建立群体性事件监测预警和排查制度

  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针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负责指导开展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局维稳办及时收集信访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体性事件潜在的苗头和隐患,及时报告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部署下,采取稳妥措施予以排除和化解。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移动通讯畅通,反应灵敏;要按照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制度,组织进行应急工作预案演练,不断磨合、协调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加强值班制度

  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局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作为B 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离开本地,特殊情况需同时赴外地出差的要指定临时负责人,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要确保移动通讯畅通。

  4 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叁个等级:

  4.1 特大群体性事件(I 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群体性事件:

  ⑴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至5000人之间;

  ⑵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政治敏感区域及其它重要场所聚集、堵塞交通命脉,聚集人数在200人至1000 人之间;

  ⑶已出现跨省的连锁反应;

  ⑷造成死伤人数在50 至100 人之间或死亡1 至29 人之间;

  ⑸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⑹视情况需要作为I 级对待的事件。

  4.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⑴一次参与人数在500人至1000人之间;

  ⑵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政治敏感区域及其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交通命脉,聚集人数在100 人以上至200 人以下;

  ⑶有引发跨地区、行业性质连锁反应的趋势;

  ⑷造成人员受伤,但没有造成死亡的;

  ⑸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4.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⑴一次参与人数在100 人至500人之间;

  ⑵有引发本地区县(市、区)连锁反应的趋势;

  ⑶在地方党委、政府等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命脉,人数在100 人以上至2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⑷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5 接警与响应

  5.1 接警

  群体性事件由局维稳办主任统一接警,局维稳办主任因公外出不在市内时,由局维稳办副主任接警,值班电话为0598-8235306,8223625,传真0598-8255366 。1.局维稳办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并根据组长指示,通知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2.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局维稳办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着手收集事件信息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研究提出应急建议报局维稳办,由局维稳办上报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 ; 3.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召开应急会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由组长(局长)决定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因公外出不在市区时,按排名次序由副组长接任负责。

  5.2 响应

  I级响应:事件发生后,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并报请政府启动《三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Ⅱ级响应:事件发生后,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处置,同时将处置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Ⅲ级响应: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指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维稳办,市局维稳办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5.3 新闻发布

  事发时,由局维稳办负责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汇报和沟通,并按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任何人员未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向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与事件相关的信息和情况。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导向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应急处置程序

  6.1 信息报告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获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必须在30 分钟内向局维稳办主任报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 小时内向局维稳办主任报告,并作后续报告。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报报告等报告形式。报告内容要客观如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群体性事件初期因时限要求,报告内容可以相应简化,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已到场处置人员等情况。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后续报告还应该包括: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3.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4.公众及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5.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局维稳办主任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报告。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会议研究,对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分析后,由组长(局长)决定是否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各成员科室、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指令后,必须按责任分工快速到位,果断处置。

  6.2 处置办法

  6.2.1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要关注到现场参与事件职工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职工返回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6.2.2在处理过程中要为各方之间进行协商对话创造和谐的气氛和条件,促使各方调解达成协议,使事件尽快得以平息和解决。

  6.2.3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意见。对符合劳动争议处理受理条件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仲裁法律、法规程序及时受理。对明显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责令改正。

  6.2.4当有可能诱发暴力破坏活动时,及时建议公安部

  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和扩大。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人员,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2.5对影响国计民生,持续时间较长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后备力量,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以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行。

  6. 3 处置措施

  ⑴因企业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并限期整改;要向群众表明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提出解决措施。

  ⑵因职工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误解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负责向群众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向群众认真宣传和耐心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政策。

  ⑶因对有关政策有意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件的前提下,及时向市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⑷对在企业内部聚集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⑸对到地方党委政府聚集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指导具体处置工作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当地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⑹对堵塞公路铁路或强占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处置,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相关预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体解释,限期答复群众。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的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⑺对已经出现群体性暴力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把握好时机,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尽快解散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⑻对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无论是准备进京上访还是在进京途中,接到局维稳办的通知后,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指导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专人及时对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7 善后处置

  7.1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指导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

  7.2 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要抓好处置工作中具体事项的落实,进一步巩固成果,确保该群体性事件处置后不反弹。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7.3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7.4 要依法追究群体性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或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提请评估或不运用评估结果出台政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8 应急保障

  8.1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成员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随时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讯设备完好。

  8.2 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在局内部公布局维稳责任科室、单位和接警电话,由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群体性事件预备队进行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应急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三明市人社局备案。当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对到市里、省里或到北京发生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到发生地做好稳定和化解工作。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可比照市局维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0 附则

  10. 1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稳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10. 2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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