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工提示与风险防范(2):劳动合同要素须完备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5-21 17:00

  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既是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为规范企业依法用工,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三明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针对近年来企业用工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从今年5月份起将陆续推出《规范用工提示与风险防范》系列篇,致力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推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用工环境。

  规范用工提示与风险防范(2):劳动合同要素须完备

  (一)用工常见问题

  1.合同空白处未填写,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未明确约定。

  2.劳动合同存在涂改,且双方未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空白,或事后补签日期导致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争议。

  (二)潜在法律风险

  1.合同空白或涂改,易引发劳动争议。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较多,存在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的风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3.签订日期空白,如用工单位无法证明实际签订时间,存在被主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三)用工温馨提示

  1.规范使用劳动合同文本,建议使用人社部门示范文本,确保合同要素完整。

  2.合同不留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约定明确。

  3.合同涂改处必须合同双方在涂改处通过签字(摁手印)、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

  4.严格签订流程。当场填写并签署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持一份,保存入职登记表、合同签收表等入职资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条款缺失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签/未续签的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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