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要求,决定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40元;202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50元;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60元。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及省、市财政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22年3月前将调整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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