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后有关待遇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9-01-04 15:4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后有关待遇问题的答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职工等级升级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的问题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以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二、有关工伤职工等级升级后伤残津贴计发的问题 

  (一)已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发生伤残等级升级的,自等级升级后的次月起,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再加上按原计发伤残津贴的缴费工资为基数与升级后增加的比例计算的金额进行计发。 

  (二)已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发生伤残等级升级的和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等级升级后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的,自等级升级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做出时,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三、有关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跨年度计发的问题 

  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出现跨年度的,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首次诊断为职业病时间,下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与相应比例计算后,再加上工伤后历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进行计发。 

  四、生活护理费计发的问题 

  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自201911日开始执行,原《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伤残职工伤残等级升级后伤残津贴计发问题的批复》(明人社〔2014107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人社〔20152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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