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精神,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
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工伤保险
根据闽人社文〔2018〕171号第二条第三项“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的规定,经测算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8.59个月。据此,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下调,保持原费率不变。
三、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本征缴工作平衡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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