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1-30 17:3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办、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317号)等文件要求,为尽快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各县(市、区)需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闽人社文〔2017350号文件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的代缴比例,以便2018年尽快启动代缴工作。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二、具有多重身份的贫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最高代缴比例享受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代缴。梅列区和三元区人民政府为贫困人员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负担办法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要建立数据动态共享机制。扶贫办要负责实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民政部门要负责实时提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信息,人社部门要根据扶贫办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为贫困人员进行代缴保费。 

  四、各县(市、区)确定代缴比例并获取贫困人员相关信息后,请及时上报省城乡居民保中心信息科,由省里统一增设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这一困难群体。为确保困难群体认定和养老保险费代缴准确,避免出现误扣保费,此项工作未完成的县(市、区),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将先行暂停其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代扣功能,待该项工作完成后即时恢复。 

  五、各县(市、区)要抓紧比对、掌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发放情况,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扩面行动,确保贫困人员一个不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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