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2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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