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优化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树立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经研究,现将《三明市市直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市直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和省、市有关人员调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工作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从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择优聘用工作人员的调配行为,作为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方式之一,原则上不选聘工勤人员。市直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应优先采取选聘方式。
第三条 选聘工作人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选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选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进人指标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参加选聘人员原则上须与拟选聘人员同类同经费渠道,选聘符合我市年度人才引进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对选聘人员经费渠道可不作限制。自愿从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调入市直事业单位、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调入市直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从财政核补事业单位调入市直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加选聘。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选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除试用期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外,其余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九级及以下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八级及以上职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九级及以下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八级及以上职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分别不超过45周岁、50周岁。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具有选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关工作经历、任职资历、工作能力等其他资格条件。
选聘单位不得设置与选聘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一)尚在试用期间的新录(聘)用人员;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及有其他约定年限的人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义务的人员;
(六)与选聘单位人员存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
(七)组织人事部门认为不宜选聘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调配情形。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申请用编、拟定和发布选聘工作方案、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调动、入编和签订聘用手续等。
第十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聘单位工作需要和空编情况,于每年4月和10月向市委编办提出选聘工作人员用编申请。
第十一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用编批复情况,结合选聘单位职能、人员年龄、知识、专业结构,研究提出选聘岗位条件并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0 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选聘工作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以合适方式发布。选聘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一)选聘单位、岗位、选聘人数和资格条件;
(二)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时间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方式及时间、地点、成绩合格线、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
(五)体检、考察内容和方法;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选聘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由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第十四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聘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参加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各岗位选聘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岗位,按1:3比例减少选聘人数或取消选聘计划。属紧缺急需人才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或不设开考比例。
第十五条 选聘原则上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某一选聘岗位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20人或因特殊需要,可采取笔试、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六条 考试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程序监督。考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试题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选聘岗位需要选择入闱命题或委托命题,并与受委托的命题人员或命题机构签订命题保密协议。采取入闱命题的,试题命制过程实行入闱管理,并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笔试阅卷由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采取笔试、面试和考察相结合方式选聘的,先统一组织笔试,面试与其他直接面试的选聘岗位统一安排、一并组织。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在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照每个岗位选聘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不足3倍的,按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取所有并列的报考者为面试人选。面试前,面试人选自行放弃面试的,可从该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十八条 面试评分由评委组负责。面试评委组一般由7人组成,设主评委一人,一般由选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其他评委由取得公务员考官证的公共评委或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上岗评委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在纪检人员监督下于面试前从评委备选名单(上岗评委人数与备选人数比例不低于1:3)中随机抽签产生,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一般不超过评委总数的1/3。
第十九条 笔试、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取笔试、面试与考察相结合方式的,笔试成绩合格线事先划定,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计算;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方式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线为70分。选聘岗位没有成绩达到合格线人员的,取消选聘计划。
第二十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成后的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第二十一条 体检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主要采取谈话、协审、实地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实绩等。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 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聘人员,并在拟选聘人员所在单位和选聘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选聘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档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选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市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社保和医保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体检人选、考察人选自行放弃选聘资格或体检、考察结果导致选聘名额空缺,或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经核实影响选聘导致选聘名额空缺,或档案审查不合格导致名额空缺的,由选聘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从该岗位达到成绩合格线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聘工作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评委与参加选聘人员存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七条 选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和岗位要求进行选聘的;
(二)不按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变更选聘规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选聘结果,不按规定办理调动、聘用手续的;
(五)发生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选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考试试题或其他选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选聘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选聘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
(五)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选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报名参加选聘人员在选聘工作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对违反选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选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选聘但未被选聘的人员(选聘计划取消的除外),自选聘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考核调入方式调入报考岗位所在的市直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选聘工作中有关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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