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职业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具有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的职业院校,应全面推行在校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包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纳入“1+X证书”工作统计范围。尚未开展备案或正在申请增设职业(工种)备案的职业院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向市级人社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备案期内管理规范、无违规记录且达到一定评价数量的评价机构可申请增设新职业(工种)备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高级别评价资质。
二、鼓励职业院校结合本校实际,将教职工承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业绩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考核范围。鼓励职业院校将技能评价工作作为考核指标列入单位岗位竞聘方案。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要做好职业院校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区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证书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各地人社部门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及时落实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四、工作上遇到困难与问题,可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人:陈峰;电话7506857。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教育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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