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向全市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三明市辖区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拟面向全市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评价组织需具备连续2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000人次以上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评价人数占总规模比例不得低于30%。申报机构申报时须提交培训评价数据的佐证材料。累计培训评价不足3000人次的,所培训评价职业(工种)应在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形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独具特色、社会广泛认可的培训评价品牌。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优先考虑
1.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教学大纲、教材、国家题库(或省题库)的编制。
2.在我市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领域有重大突破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拟在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职业(工种)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陆续公布新职业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实施程序
(一)材料受理
本着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拟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本文规定的申报条件向三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如下: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2.认定职业(工种)目录、培训教程及试题样本;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申报当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历史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二)遴选备案
1.组织审核。市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考察评价组织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原则上同一职业(工种)在全市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得超过3个,同一职业(工种)在同一区域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不超过1个。
2.结果上报。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公示后向省中心申报审核,由省中心统一将评估合格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向人社部报备。
3.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同意备案的评价组织,由省中心统一
进行评价机构编码,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三)开展认定
1.评价机构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市中心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2.评价机构应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中心进行备案。
3.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中心对其认定结果予以确认。
(四)其他
1.全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下文之日起启动,请有意愿申报三明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单位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今后,将按照“成熟一个、备案(受理)一个”原则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2.对于省属备案机构在我市设立的考点,须提供省属评价机构出具设立考点同意书、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文件复印件及考点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家团队、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软硬件材料报市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后纳入市级机构管理,对所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评价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评价机构应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场所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具有评价意愿的劳动者,可结合就业创业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评价需求但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评价组织,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收费管理等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张 霖
联系电话:7506856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杜福全
联系电话:7506627
附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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