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68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本次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按照省级和市级同步开展的方案实施,创建活动的主体,涵盖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企业。各县(市、区)要努力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同时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二、创建条件
申报创建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企业,应根据《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3、4,其中,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建设标准适用我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进行自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分应不低于85分,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分应不低于90分;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分应不低于80分,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分应不低于85分。自评分值未达标的不得申报。
凡申报创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属于经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的各类园区;申报创建的乡镇(街道),必须是当地企业比较集中,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和非公经济组织较为活跃的基层行政区域。
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在属地创建;非公有制企业创建率不低于各县(市、区)名额总数的70%,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创建率应不低于各县(市、区)名额总数的10%。市级三方四部门也可推荐创建单位,原则上每部门推荐不超过2家候选对象。
三、实施步骤
考评认定工作分为动员申报、审核推荐、组织认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申报阶段(2019年8-9月份)。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在新闻媒体刊登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栏目,宣传典型事例,开展热线咨询服务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要严格按照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建设标准,积极指导创建单位开展自评,认真填报省、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表(见附件5、6、7)、省、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见附件8、9、10),撰写1000字左右劳动关系和谐事迹材料,并在所在区域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市三方办。
(二)审核推荐阶段(2019年10月份)。市县两级三方办对申报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后,择优进行推荐。(其中:推荐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由所辖地三方办审核并实地考察;推荐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由市三方办审核并实地考察),推荐过程中,三方办应严格落实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把好质量关。对审核后拟上报推荐的单位应在辖区市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拟上报推荐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以各县(市、区)三方会议名义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综合评审推荐意见、申报表、评价表、事迹材料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拟上报推荐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由市三方办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此次推荐工作情况将列入2019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内容。
(三)组织认定阶段(2019年11-12月份)。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省、市三方四部门将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评估认定组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报告,拟定初审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单,经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正式发文认定2019年度省、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四、政策激励
被评估认定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在表彰期内(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纳入信用“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作为良好信用单位,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红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分别在“信用福建”和“信用三明”网站予以公示,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和应用信用产品时予以标注。
(二)各地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当期资金不足时,可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省、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三)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优先纳入各地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给予见习补贴。
(四)优先推送用工人才需求。根据需求状况,优先向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推送院校毕业生、劳务输出基地、失业人员等群体信息,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
(五)在评选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时,对获评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可酌情加分。
(六)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获评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采取提前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措施予以激励。
(七)所在企业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者优先聘用为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特邀调解员。
(八)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获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企业,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三年;获评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企业,许可有效期可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九)省、市总工会在评定省、市“五一”劳动奖时,获得省级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荣誉的,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每次评选认定中综合评价总分靠前且工会组织健全、建家工作成绩显著的获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省总工会择优授予“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
(十一)省总工会在组织一线职工疗休养中,对获得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荣誉的给予优先安排。
(十二)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1.被提名为省级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市级工商联执委及以上的候选人企业原则上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被提名为省级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提名为市级工商联所属行业、异地商会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所在企业原则上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三)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工商联推荐非公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的,原则上应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的,所在企业原则上应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四)评选的全国优秀企业家、省级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原则上须为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的市级或县级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原则上须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负责本辖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考评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指导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开展工作。
(二)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建立健全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本级三方四部门和有关单位公布和共享荣誉信息,确保各项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三)在参评过程中,参评对象出现创建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之一或发现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评价认定的,撤销其荣誉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企业评估确认和授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2019年度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名额分配表
2.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
3.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街道(乡镇)标准
4.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5.创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
6.创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评价表
7.创建省、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
8.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9.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乡镇(街道)申报表
10.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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