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民政和人社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落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4〕4号,以下简称《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以下简称《福建省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我市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差异化方式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依规可实行差异化缴存的,总包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或工期不足3个月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做出项目无欠薪承诺后,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对于总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认定,应经各级人社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结案为依据。总包单位所承建工程制度落实情况,除核查是否有因相关制度未落实被立案查处外,还应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核查承建在建项目相关数据匹配情况。
(二)规范工资保证金申报流程
总包单位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概况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资料到项目属地人社部门申报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经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初核、市人社局审定后,由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向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应在通知时限内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提交现金存储(现金存款协议副本及存款凭证)、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凭证原件。
(三)办理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或解除施工合同,总包单位需持相关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网站公示申请、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承诺、公示照片、工资保证金落实凭证、项目用工台账等材料,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网站公示。经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总包单位向项目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网站公示等材料,办理返还手续。总包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市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四)定期清查工资保证金账目
各县(市、区)要畅通工资保证金返还渠道,简化返还程序,确保依规退还、及时退还。要完善工资保证金清查返还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竣工)或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启动返还程序,确保应退尽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施行前,各地开设的工资保证金账户,要逐笔逐项排查账户资金,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不得再行设立工资保证金账户。
(五)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管理,每季度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在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管辖区域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做好工资保证金申报、返还、使用申请等工作。妥善保管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及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1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或延期,对于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经办金融机构应履行备案和告知义务。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优化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41号)要求,对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不再要求其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应向市人社局报备,报备有效期为2年。为确保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全过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主动靠前服务,在保函、保证保险到期前2个月通知项目属地人社部门。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一)及时开立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户账户下设置项目子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要确保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防止因工资专户开立不及时,在项目施工初期出现工资专户制度真空。
(二)明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数额)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要合理确定人工费拨付比例(数额),在建项目可按照每期实际发生的数额或每期工程进度款一定比例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拨付的,项目整体拨付人工费用占比应不低于《福建省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范围的最低比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不低于12%)。工程预付款应按不低于以上比例拨付人工费用至工资专户。
人工费按照每期工程进度款一定比例拨付的,应以当期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施工产值为基数计算(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折算后当期应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
(三)确保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总包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主动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确保每月人工费用拨付及时足额,出现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的,总包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也应及时报告。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要及时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建设单位个别月份人工费用无法及时拨付或不足,影响到当期工资发放,经双方协商,可由总包单位先行将人工费用转入或补足至工资专户,确保当期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项目出现工资专户资金余额超过近2个月工资已发放总额的情况,经总包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确认、项目现场无欠薪公示以及项目属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可在近两期工程进度款拨付时,无需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避免工资专户资金大量冗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管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加强日常电子考勤和工资发放管理,考勤方面做到项目参建各单位、农民工等人员应考尽考,每月工资发放人员情况要与实名制电子考勤信息进行比对,严禁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严禁大量有考勤人员无发放工资或无考勤人员发放工资等违规情形,做到劳动合同工资标准、考勤(或工作量)、月工资金额间实现逻辑闭合。同时,要确保实名制台账资料(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杜绝代签字情形。
三、有关事项
(一)各级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协同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明人社办〔2024〕262号)要求,加强在建施工项目日常监管,推动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得到落实。
(二)本文件下发后,《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人社〔2022〕159号)不再执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三明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治欠办发〔2021〕43号)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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