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单位设置 时间:2013-12-31 16:1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精神,现发布2013年我市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等三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三明市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全省行业工资指导线意见,结合我市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等三个行业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近十年情况,确定上述三个行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建筑业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5%;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4.5%;住宿和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5%。上述三个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下线分别为18%、3.5%。

二、实施建议

(一)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实际情况,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安排职工工资调整幅度。其中: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度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工资增长缓慢和两年以上未增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宜控制在18%以内。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宜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企业经营者工资增长幅度。

(三)上述三个行业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参考行业工资指导线或工资增长指导线约定人均工资增幅。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2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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