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荣双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明劳人仲案字〔2025〕第83号裁决书。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杨荣双与被申请人四川飞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7月23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四川飞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杨荣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30.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30.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7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以上合计214239.04元。三、驳回申请人杨荣双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列东街680号社保大楼6层,联系电话:0598-7506671。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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