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三元区、沙县区行政区划调整,为理顺市本级与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就近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在三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2.驻我市省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3.市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4.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合同履行地在三元区行政区域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5.部队师级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6.非三明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合同履行地在三元区行政区域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三元区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沙县区及其他九个县(市)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仍按明人社〔2019〕191号文件执行。
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仲裁委员会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继续处理。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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