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方便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明确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在梅列、三元两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由省、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含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市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驻我市的省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设区市属、省属、中央属);
4.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含设区市属、省属、中央属、分支机构);
5.在三明市行政管辖区域外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建筑企业);
6.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
7.部队师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8.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梅列、三元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除市仲裁委管辖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案件管辖权。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案件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仲裁委指定管辖。
四、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应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仲裁机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依法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此前下发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明人社〔2014〕1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划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明人社〔2015〕264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上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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