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7-06-15 16:31
 
明人社〔201723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综治办、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和企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根据《人社部、中央综治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和《人社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及《中央综治委、人社部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要求,结合全市综治、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深入开展“争写金牌调解书、争当金牌调解员、争创金牌调委会(调解室)”(简称“三争”)活动,切实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服务环境,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劳动人事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趋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严重影响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和综治、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发挥专业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劳动人事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健全基层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一)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要求,依托企业工会组织,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在职工3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将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同步推进。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形成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同级综治、工会、司法所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窗口日常工作。在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较多的村(社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 

  (三)指导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商(协)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依托工会组织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司法、工会、企联等参加的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协助用人单位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进行沟通,依法及时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三、推进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于小额标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各地仲裁机构要会同综治、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调解成功的要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各类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履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例会和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报告等工作制度,促进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发现和受理的案件(调解),定期向同级综治和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和紧急案件信息,应及时向同级综治、维稳等部门通报。 

  (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基层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双方的沟通协商,深入倾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及时了解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劳动者权益维护情况进行预警监测。参与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落实劳动者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宣传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解决履行劳动(人事)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引发劳动人事争议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控、早处置、早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三)完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导,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争议隐患的滚动排查,及时发现重大纠纷苗头,视情启动应急调处预案,及时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四)建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仲裁机构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加强对辖区内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支持。各级仲裁机构要认真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社区)、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的,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可以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程序审查后出具规范的调解书。 

  四、强化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基础保障 

  (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应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调解队伍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打造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优质服务品牌。  

  (二)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服务窗口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的要求,逐步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加强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发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手册、联系卡,或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提高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基础工作保障。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改善工作条件。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行业商(协)会等要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投入,确保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要积极协调将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以案定补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密切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负责解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会同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做好调解与仲裁衔接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分级实施调解员专业培训与考核,发放《调解员证》,统一归口收集和报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有关数据信息。 

  (二)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推进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工作,研究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作用,根据需要指导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商(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道防线。 

  (三)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进企业工作,通过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开展专题法治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督促、帮助企业、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要对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定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对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构建起联系紧密、联动有力、联调规范、联防有效的人民调解组织平台,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定分止争,真正达到真诚解心结、细雨润心田的社会效果,为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明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176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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