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社〔2017〕1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的管理工作,规范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的行为,确保仲裁员廉洁自律,树立仲裁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现就我市仲裁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仲裁员是由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二、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企业组织者等相关的机构人员及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务员局)推荐,按规定参加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仲裁员聘前业务培训,并参加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并颁发的《仲裁员证》。《仲裁员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仲裁员或兼职仲裁员。
五、各级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仲裁员,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各级仲裁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4。
六、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惯例,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应当熟悉证据规则、掌握庭审技巧、保持中立、具有驾驭庭审、发表裁决意见、制作裁决书的能力,诚实守信、认真勤勉、廉洁自律地履行仲裁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仲裁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员会聘任。另一仲裁委员会需要对方仲裁委员会所聘任的仲裁员协助组庭办案的,需书面报告并征得对方仲裁委员会同意。
八、仲裁员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设首席仲裁员并由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书或由首席仲裁员委托仲裁庭其他二名仲裁员起草裁决书,三名仲裁员共同对裁决书质量承担责任(对裁决结果明确表示反对的仲裁员除外);简单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起草裁决书并对裁决书质量承担责任。
九、仲裁员每次聘期一般为三年,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需续聘的仲裁员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后,需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续聘前培训。
十、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仲裁员证》,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取消仲裁员资格。
十一、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十二、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十三、兼职仲裁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十四、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的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309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规范仲裁员聘任管理并严格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标准的意见》(闽人社文〔2016〕384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的,视同专职仲裁员。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要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发放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准发放补助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