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劳人仲委〔201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仲裁员资格证的张支舜等22名同志为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兼)职仲裁员,现公布如下:
一、专职仲裁员
张支舜,证号Z.3504000017;
余 晖, 证号J.3504000011;
李 宏,证号Z.3504000018。
二、兼职仲裁员
杜元会,证号J.3504000010;
陈光兴,证号J.3504000006;
吴 兵,证号J.3504000003;
陈昭琴,证号J.3504000012;
李敏锋,证号J.3504000001;
范良勇,证号J.3504000007;
庄健曦,证号J.3504000013;
李 芸,证号J.3504000008;
魏宝闽,证号J.3504000009;
陈诒团,证号J.3504000014;
余清凤,证号J.3504000015;
林银香,证号J.3504000019;
刘 健,证号J.3504000002;
许 巍,证号J.3504000004;
肖世业,证号J.3504000005;
张 锋,证号J.3504000020;
张良保,证号J.3504000021;
朱 敏,证号J.3504030004;
黄建松,证号J.3504020002。
以上仲裁员聘任期均为三年,从公布之日起算。原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聘仲裁员聘任期未满的自然终止。
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