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自《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14〕36号)印发以来,市直各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财行〔2019〕23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闽财行〔2019〕8号)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财行〔2014〕36号)第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办班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人社〔2018〕125号)。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