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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4 09:51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培训机构和参训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辖区经市人社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时间安排 

  20181月至20183月。 

  三、相关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于20181月前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2)要求,认真分析评估2017年度开展职业培训工作,重点对办学基本条件、培训规模和层次、财务管理、师资聘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表》(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3)及办学许可证副本一并报送三明市人社局。 

  四、年检评定及处理 

  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市人社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会同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现场抽查部分单位。抽审评估合格的,市人社局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检相关工作。 

  (一)对年检评估达不到要求(评分6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限期整改,视情形给予10-60天整改期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定为不合格并视情形限期整改(10-60天)或撤销。 

  1.一年内未开展培训工作。 

  2.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校舍或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伪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办学许可证》;非法颁发、伪造、买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5.

  6.在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方面以及培训中弄虚作假行的。 

  7.教职员工、学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其他危害国家统一安全活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取缔的。 

  8.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年检自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 

  联 系 人:饶志伟、杜福全 

  联系电话:0598-8233068 

  联系地址:三明市政府大楼四楼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附件:1.三明市2017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表 

       2.三明市2017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3.三明市2017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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