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人社〔2017〕25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资格审核。对参加初、中、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由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初审,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鉴定考试。市属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中心直接审核。凡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均视为无效鉴定。
(二)质量控制。市中心负责制定鉴定工作的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鉴定公告经市中心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后方可发布。各鉴定机构鉴定前要向社会公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收费标准等。鉴定中,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要核准考生身份,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确认无误后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确认,考评组长、考评员要在成绩汇总表上签名确认。鉴定后,鉴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上签名确认。鉴定事前、事中、事后所形成的资料必需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立卷保管。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均视为无效鉴定。
(三)督导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要求,以现场督考为重点,采取市人社局全程检查与鉴定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现场督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对考务现场过程质量签字生效的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市中心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指导,对每次申报鉴定考试的单位要按规定派出相应的考务工作人员,将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评资料要妥善保管。市人社局安排人员对考试进行检查督导。各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开考报告,应提前10天上报市中心审批,并由市中心报市人社局备案,凡未上报获批及备案的,均视为无效鉴定。
(四)题库管理。各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凡国家、省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由市中心按规定从国家、省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省题库均没有的职业(工种)试卷,且不在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目录上的可按照国家题库开发的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发,并报省题库专家组评审确认后使用。凡未按上述要求的不得组织技能鉴定,该职业资格证书不予以认定。
(五)鉴定机构管理。市人社局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鉴定站要认真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级别开展鉴定工作。如需增加鉴定职业(工种)或提高鉴定级别,需提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开展鉴定工作,否则,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六)证书与验印管理。市人社局负责本市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印和监督检查,市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编码、打印和统计、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负责证书发放。切实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和监督检查。每批次鉴定结束,市中心须向市人社局提供鉴定报告及合格人员名单,市人社局对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验印确认。
(七)考评员队伍建设。各鉴定机构要建立考评人员诚信档案,并报市中心备案。市中心组织考评员参加业务与晋升考核培训,提高考评员队伍业务素质,满足鉴定考核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市中心对考评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评出现质量问题的不予续聘。
(八)鉴定数据统计工作。市中心每月上旬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计上报鉴定数据,同时报送市人社局。
二、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理
(一)监督检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群众监督制度。市人社局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监督电话和监督电子信箱,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违规设立职业资格、违规收费发证以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市人社局定期对鉴定机构实行质量管理评估并实行年检,市中心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对鉴定机构降低技能等级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虚假造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超范围、超权限和跨地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等行为,一经查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具体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
各鉴定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和通讯技术手段,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透明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考生使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