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关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单位设置 时间:2014-01-03 09:22

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机关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2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0月22印发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三明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卡及其适用范围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本规定所指的公务卡为个人公务卡。公务卡是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工作人员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适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代支付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其他零星费用等。

公务卡免缴年费,涉及公务消费的清算,无需支付手续费。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入时,所属科室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财务人员,以便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工作人员离职、退休时,所属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持卡人和发卡行(中国工商银行列东支行)发出书面通知,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等特定优惠服务。持卡人离职或退休后可自行决定撤销或继续使用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自行承担,并通过财务人员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到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事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发卡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POS签购单)。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以便办理报销还款。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活动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不予以还款。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个人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除了应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外,还应提供公务个人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审签完毕后,在每月20日前,将报销单交出纳办理还款手续。

(二)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先将资金按公务卡还款流程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由财务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四)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为了避免还款不及时而引发的种种问题,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也将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仍以转账结算方式为主,应付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性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工作人员个人的差旅费补贴;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本规定自2013111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22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