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MERGEFIELD 文件标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57号)、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办〔2012〕209号)、省人社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内部统计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0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审查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内部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报批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内审制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内审制度。首先经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初审,中心主任签字或盖章,上报县(市、区)人社局领导审批,再由县(市、区)人社局办公室盖章。对申报材料不齐、手续不全、计算不准确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查。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内审表》。
对已报批的退回重报的征地、已报因各种原因未批的征地,业主重新申报时,需提供省国土资源厅退回的有关证明或本地国土资源局的说明材料。
二、加强参保登记核对工作
对经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各县(市、区)要按照相关规定,收集完整的参保登记材料,各级各部门的手续要齐全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信息系统,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证》。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管理
㈠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时收集的材料,完整地保存一份,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以便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计,以及省、市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2.县(市、区)政府征地请示文件;
3.县(市、区)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花名册;
4.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
5.征地告知书;
6.征地告知回执和征地听证笔录;
7.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
8.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㈡被征地农民参保档案的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档案管理工作。以每征收一宗耕地为归档单元,涉及不同的村耕地也以同宗归档。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中心要收集好以下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档案。
1.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表;
2.参保登记或待遇领取登记花名册;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5.征地补偿协议或补偿花名册复印件;
6.省政府征地批文复印件;
7.其它有关材料。
四、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数据库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中心应根据农业局和国土局审核后的花名册,及时把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录入到《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或其中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子系统》。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数据库,并从2013年12月起实现信息系统自动统计相关业务报表。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计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统计表(季报)填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负责填报。
附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内审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
内核〔 〕 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内审表
申报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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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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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所在乡(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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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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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面积 |
公顷 |
其中:耕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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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 |
人 |
符合保障 对象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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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保障资金总额 |
万元 |
其中: 政府补助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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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初审意见 |
材料: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一式 份 2.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花名册一式 份 3.政府征收土地请示( [ ] 号) 份 4.进账单和财政收据 张。 5.土地分类面积表 张。 6.征地公告和回执、听证 份。 7.其它材料 张。 经初步审查,本宗征地征收面积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初步审查符合保障对象 人,已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万元,本县(市)承诺根据本县(市)出台的实施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意呈报上级审核。
负责人: 审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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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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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单位 |
姓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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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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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手续不全、计算不准确,一律退回补充完整后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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