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和宁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宁化县农资公司职工补偿金标准的请示》(宁人社〔2013〕25号)已收悉。
根据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266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特此批复。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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