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政文〔2012〕71号)等规定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对市直35家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征收费率进行调整。其中对17家单位2012年度工伤基金收支率在上浮标准以上的给予上浮,对18家单位工伤基金收支率达到下浮标准的给予下浮,其它单位仍按2012年的费率执行。
附件:2013年市直有关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费率调整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28 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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