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社局、工信局、团委:
《三明市人才驿站联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共青团三明市委
2024年11月12日
三明市人才驿站联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三明市人才驿站规范化运行管理,进一步发挥人才驿站在服务、集聚人才等方面作用,成立三明市人才驿站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现制定联盟建设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驿站是指三明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非营利性引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联盟以市、县优秀人才驿站为成员单位,通过“部门联动、活动联办、平台联建、服务联通、资源联合、成果联展”等“六联”建设模式,共同组建助力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联盟组建模式
1.由县(市、区)各推荐或自荐1家人才驿站,作为联盟的初创成员单位。根据联盟运行情况,可对联盟成员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2.联盟实行主席负责制;联盟主席从联盟成员单位中产生,实行主席轮值制,轮值期为1个季度;轮值期内,轮值主席牵头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落实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 联盟服务对象为三明市企业及各类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
第五条 联盟及成员单位主要功能
1.政治引领的阵地。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完整领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激励人才感悟非凡成就、汲取奋进力量、勇挑历史重担,努力为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2.交流对接的桥梁。收集“四上”企业及人才信息,构建联系服务网,常态化组织开展人才沙龙、专家讲座、人才培训、政策推介等各类活动。轮值期内,轮值主席要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人才活动不少于1场。各联盟成员单位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人才活动不少于2场。
3.招才引智的平台。收集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需求信息,通过开展人才项目“揭榜挂帅”赶集日等活动,推动人才、资金、项目、技术精准对接。配合参加“一产业院士一团队”、“双招双引”智库专家三明行等活动,加强与省内外专家人才对接,助力柔性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4.咨询服务的窗口。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政策咨询、就业创业咨询和辅导、人才业务代办等服务。
5.休闲疗养的基地。完善人才驿站日常管理,为各类人才提供休闲等服务;在具备条件的人才驿站建立生态办公区,为来明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培训、疗养等服务。
6.信息宣传的载体。展示我市人才工作情况,包括人才工作政策、人才发展现状、人才工作动态、科研转化成果、人才工作成效、优秀人才风采等内容,以及开展人才活动的宣传。
第六条 为确保联盟更好发挥作用,组建联盟成员单位管理服务团队,主要包括:人才办、人社局、工信局、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人才驿站站长,并根据驿站实际需求,增配若干名企事业单位人员。同时,鼓励有实力、有积极性的企业家加入。管理服务团队的组建及调整变化需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是联盟建设指导单位,负责下达联盟年度工作任务,保障联盟工作经费;市人社局是联盟及成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联盟建设标准、运作管理模式,指导联盟及成员单位做好日常运营管理,联盟成员单位的动态调整,联盟及成员单位工作经费的拨付和监管,制定联盟综合评估方案;市、县工信部门负责联盟及成员单位与工业企业建立紧密型合作交流关系;市、县团委负责协助联盟及成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县(市、区)委人才办牵头组建管理服务团队,落实县级配套经费补助;县(市、区)人社局牵头辖区人才驿站的管理;人才驿站站长负责驿站的日常运营管理;鼓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型人才驿站,对发挥作用好的人才驿站,支持纳入联盟成员单位范围。
第八条 政策和资金支持
1.市级每年预算安排补助经费20万元,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其中:对每个联盟成员单位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联盟举办的市级人才活动予以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他资金由市人社局根据各驿站年度评估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予以激励。
2.县级每年配套不少于1万元补助经费。
3.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相关资源,对联盟予以支持。
4.各联盟成员单位要建立人才活动登记备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确保工作经费规范使用。
第九条 市人社局每年牵头对联盟成员单位作用发挥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采取述职和评议方式进行,由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年度工作述职,市人社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按照3:5:2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对联盟成员单位连续2年综合评估在一般档次的,下一年度工作经费减半;连续3年综合评估在一般档次的,下一年度退出联盟,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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