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2号)和《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23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政策落实的力度和实效,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向好趋势,同时参考周边地市返还政策情况,现就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调整如下:
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个月金额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调整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他事项仍按《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20〕239号)规定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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