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36号)等文件要求,对规范办理到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退休待遇核定时点。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机关社保经办机构不予补付拖延月份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负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退休办理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前,必须完成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清理核对工作,对尚有未完成缴费情形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三、规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开展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对原有从机关社保统筹区外调入或有企业从业经历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前,必须完成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并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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