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福建人社”将推出系列文章,为大家深入介绍和解读《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就业机会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才向有限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
招聘与合同保障
求职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依法保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需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权益保障
《条例》还特别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的权益,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条例》还规定,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建设零工市场,提供零工岗位收集、供需对接、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权益维护指引等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援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大龄劳动者、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援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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