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1-04-19 16:23

  近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支持大力发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9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0年12月,国家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针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等问题,我省于2019年底启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2020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在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开。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用人企业和广大技能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因此,加快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和院校等第三方培训评价组织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已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

  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其主要意义包括:一是有利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导向作用,通过评价,可以引导加强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技工教育,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二是有利于建立技能人才成长体系。通过评价,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人才激励,提高人才待遇和地位,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三是有利于推动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人才评价改革的重点是,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推动企校合作、产教融合。

  《通知》有哪些政策亮点?

  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一是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范围。支持经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备案企业为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比如,有的企业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置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技师相对应,享受政府人才政策。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以“技师”为例,有的企业将其分为一级技师、二级技师等。

  三是自主运用评价方法。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全面推行各类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加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技工院校为本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鼓励业院校、高等院校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院校可采取“过程化”考核的方式对在校生开展评价。

  有序推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工作。

  培育和发展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构。社会化的关键是市场化和专业化。一是健全行业协会参与机制。引导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行业协会、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逐步壮大行业组织的力量,使之能够代表产业一线的普遍需求,并能够有效地动员企业参与技能人才的培养和评价工作。二是鼓励市场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市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这是建立市场化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重要举措。三是发展专业化的认证机构。着力引导和培育一批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来从事“第三方”的技能人才能力测评和认证事务。

  如何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整体推进。各地将出台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措施,抓紧全面启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与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与“技能福建”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做好本地区评价机构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质量督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及时掌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指导,提升服务。各地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题库建设等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经我省人社部门备案,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等。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按照“谁备案 谁管理”的原则,各评价机构每年12月30日前向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人社部门应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不定期对评价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加强对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建立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对备案期内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违规操作的,取消备案责令退出,不再纳入备案范围。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共同打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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