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6年以来,我国建立实施了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先后印发实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等,对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统计职称制度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如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有待完善、分类评价不足、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中央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启动了统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在梳理政策、专题调研、与职称申报人员和有关专家广泛座谈、开展课题研究等准备工作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面向各地人社部门、统计系统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两部门共同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近日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名义印发实施。
问:此次统计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问题导向,从体系、标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统计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统计师,形成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职称层次,并明确了不同层级职称的名称。
二是优化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改革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显著变化。第一个方面,改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一刀切”的模式。将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由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的模式。第二个方面,科学评价统计专业人员德才与业绩。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第三个方面,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将统计专业人员按基础统计理论研究、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统计科技服务及其他行业统计进行分类。
三是向基层一线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并允许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同时,为推进统计高端人才发展,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及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
五是进一步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领域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非在编统计专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的职称评价渠道。
问:此次改革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增设正高级统计师。这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遵循统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发展规律、适应长远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拓展了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是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均可作为代表作,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
三是促进统计职称与相近职称的衔接。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统计职称的条件,从而减少重复评价。
问:对《意见》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答: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工作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是有序推进,稳步实施。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确定正高级职称数量比例。
三是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改革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壮大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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